深圳燃油清净剂标准制定中的几点瑕疵及筛选中的腐败

  

   2004年4月14日,深圳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阅后发现有几点瑕疵:

        1 整个标准中未见有毒性试验这一条。

    2未见实车试验这条。

        3没有添加清净剂前后的实际胶质、辛烷值、十六烷值数据对比。

        4整个标准是在取一个平均值。

      具体:

        1整个标准中未见有毒性试验这一条。由于清净剂中添加了许多未知物质,而这些毒性是否比原来的油大?没有考虑。尾气中是否生成了更多的高分子有毒物质?没有考虑。因此从环保角度来说缺少这些是不应该的,因为是强制使用,这些必须要考虑到。否则强制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2未见实车试验这条。应增加实车试验内容,因为模拟、台架永远不能代替实车试验,这如同医学上在小白鼠、兔子、狗身上做实验,永远不能替代在人身上实际使用,在小白鼠、兔子、狗身上做实习手术,永远不能替代在人身上做手术。如前几年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模拟和台架试验认定了很多尾气净化器,由于未做实车试验,在实际使用中动力反而下降、油耗增大、使用一个月尾气即急剧上升,最后尾气净化器全被淘汰了。有认定证书也没有用,照样被市场无情淘汰。

        3没有添加清净剂前后的实际胶质、辛烷值、十六烷值数据对比。应该增加检查在添加前后的实际胶质、辛烷值、十六烷值数据。不说添加后能改善这些指标,至少不能下降。很多化学添加剂,使用后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了大分子物质,因此实际胶质反而升高,人为添加的一些物质使辛烷值、十六烷值反而下降。

        4感觉整个标准是取平均值。但可以说你们抽取的样本很有限。燃油清净剂分为三大类:化学清净剂、物理清净剂、生物清净剂等。但至少没有来我日研公司索取过物理燃油清净剂。而你们调查一下,在深圳零售市场上用量最大的油公核磁共振传递剂(燃油添加剂)你们没有也作为样本考察一下,而且我们于1997年即送至国家环保局检测。可见样本数很有限。

 

    另外落实到小细节:

      1.1  外观:目测,清澈透明,没有量化。

      1.2  “闪点:是产品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性指标”,燃油清净剂是为燃油服务的,而不能以产品贮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性为前提而把闪点指标远离原燃油的指标,应该是闪点接近于原燃油,现反而远离了原燃油。原标准中闪点为不低于45℃,没有上限,那么闪点1000℃不是更安全?越是大分子物质添加多,闪点越高,这样搞是一个误区。原来的燃油已经燃烧了,而清净剂燃烧性能还不如燃油,成为燃烧残留物沉积在发动机中。

    闪点应该是一个范围,应该有上限和下限,其上限和下限分别是燃油原来的上限和下限。

     1.3  “倾点:是产品可流动的最低温度,反映产品取样、使用的难易。结果表明清净剂的倾点基本都低于-15℃。因此,本规范提出产品倾点不高于-15℃”,很不妥。

    汽车是流动的,有些地区温度低于-50℃,倾点不高于-15℃,不妥。

燃油清净剂是为燃油服务的,因此理化特性应该越接近原燃油越好。

其他的也不想再提了,因为看了整个标准本身没有多大价值。  

    燃油清净剂标准制定时首先制定者应该心中有数,胸有成竹,要有明确目标,即应为选择效果最优、毒副作用最小、理化性质最接近于原来燃油(参比油)、没有人为在清净剂中添加入在燃油中限制或禁止的物质的燃油清净剂,其各项指标应优于原燃油,但不能差于原燃油。

    不是取一个平均值。如果要取平均值作为标准,也应该扩大样本。否则这个标准除了为了强制使用而制定外,无任何价值。  

    汽车是全国流动的,怎样保证全国各地添加的化学燃油清净剂互相之间不发生化学反应而发生沉淀?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依靠物理添加剂。

    不能根据现有选取的数量十分有限的产品来定一个普遍标准,标准应该是一个严格标准。  

    另外应该规定:燃油清净剂生产厂家首先在自己的车上先连续添加,添加量分别为说明书的添加量,说明书的添加量的十分之一,说明书的添加量的十倍,各添加三个月以上。看看他们自己在车上使用时对自己的车心疼不心疼。

     同时让企业负责人,每天在添加剂中手浸泡、鼻子对清净剂吸气数分钟,最大限度地让不良商家把毒性考虑在首位。

  “然而,国外只有燃油清净性的评价,而无清净剂的通用标准。与汽油清净剂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普及推广相比,即使一些环保要求较高的国家也没有强制添加柴油清净剂的法规要求,对柴油清净性评价的研究也相对滞后。”这段话说得太对了,但也只对了一半,因为国外政府监管的是不允许添加什么,而不是强制添加指定厂家的指定添加剂,所以看不到强制添加法规。另外国外成品油零售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均在全力以赴提高产品质量,而且添加了什么是保密的,因此看不到通用标准。你们只看到了现象,没有看到本质。本来就没有制订通用标准的必要,也不应该强制使用。产品应是优胜劣汰的一个自然过程。  

    产品的筛选过程也是政府协助造假的过程,十分荒唐:2003年9月,我们看到深圳报纸上公告筛选政府强制推广的燃油清净剂,当天我们就递交了资料,2003年11月3日,我们收到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338号文件:《关于深圳市车用燃油清净剂申报资料初审不合格的通知》,初审不合格的原因:“2、在国内没有相应的生产基地;4、缺少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两年以上证明。”

    这就是政府在公开造假:首先我们在国内有生产基地。“缺少产品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两年以上证明”,这个理由十分荒唐,我们日研公司此前提供给了环保局1997年《中国环境报》有刊登油公广告和1998年《中国环境报》报道各地使用油公的原版报纸, 另外国家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并且提供了大量用户的购买油公的汇款银行进帐单,其中有1999年12月21日同一天两家不同的油田即胜利油田120000元和川东油田13200元购油公的银行进帐单,我们提供的是无法造假、无法变更的客观证据,深圳市环保局给我们的书面回复坚持说使用不到两年(从1997年至2003年不足2年?)。后与环保局交涉,环保局坚持说只有签定的合同才能作为检查的凭据(合同不管真假,不用考证)。后我们补充了大量合同,其中还有同一些省级环保局的供应油公的合同,到了2003年11月19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又发来《关于深圳市车用燃油清净剂筛选初审及现场检查结果的通知》,“你公司参加我市车用燃油清净剂筛选的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有关申报资料及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筛选评审工作小组认为你公司不符合深圳市车用燃油清净剂筛选方案》中申报条件4、5、6、7项的要求,你公司的申报产品不能进入下一步的筛选实验。”

    事后才知,指定用哪家的燃油清净剂在筛选前早已经定好,被指定的企业参与了筛选方案的制定,即有部分学生也参与了出考卷。一切造假就是为了让关系企业入围。从一开始就有人买通政府,政府协同造假, 从标准制定、筛选方案制定时造假就开始,更不要说后面的筛选过程了。

    那些取得深圳市的强制添加文件后,再忽悠到其他省、市,再一步一步忽悠到国家环保局下文件推广。从此不能看出,从筛选资料就已经造假,能相信产品真的有效吗?

    而整个筛选中居然是没有实车试验和毒性试验的。

    根据多方反映,那些指定的燃油清净剂是无效产品。油公虽然没有被指定使用,但他们敢与油公实车行车比较?

    因没有考虑燃油清净剂的毒性问题,伪劣毒燃油清净剂象“伪劣奶粉”一样 天天危害着社会。

 

2004年4月21日

 

2008年9月1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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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柴油清净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