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128(2002)
上海市新能源应用有限公司发布
2002-06-26发布
2002-07-26实施
车用轻烃油技术条件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牌号
4.定义
5.技术要求
6.试验方法
6.l主要原料
6.2添加剂
6.3车用轻烃油
7.检验规则
7.1批量
7.2采样
7.3检验分类
7.4判定规则
8.储运及标志
附录A
马来酸酐和双烯值的测定方法
附录B
车用轻烃油的储运及标志规定
QISRC03—2002
车用轻烃油区别于车用无铅汽油和车用液化石油气。它是以C5烷烃为主,同时配以可改善使用性能的不同添加剂而组成的一种节能环保型替代燃料。
本标准是在对轻烃燃料及添加剂进行广泛调研及大量试验的基础上,并通过动力性能及尾气排放测试,同时参考了国内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1999和汽车用液化石油气技术条文SY7548-1898等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对燃料双烯烃总含量的测定,是采用美国环球石油产品公司对石油及其产品的实验室测定方法。
本标准与Q/JXS001-99《轻烃、汽油二用燃料汽车燃料系统》及Q/JXS002-99《轻烃液体燃料汽车加油系统的安装要求》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新能源应用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榕林、赵鉴明、李建志
本标准的首期发布日期2002年6月
26 日
l.范围
本标准规定的液体轻烃燃料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所组成的车用轻烃油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TQ5.5L以下化油器及电喷车用点燃式内燃机上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不注GB/T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260
石油产品水测定法
GB/T503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
GB/T511
石油产品和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重量法)
GB/T18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5487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GB/T6536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
GB/T8017
石油产品蒸汽压测定法(雷德法)
GB/T8018
汽油氧化安全性测定法(诱导期法)
GB/T8019
车用汽油和航空燃料实际胶质测定法(喷射蒸发法)
SH/T0663
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Y/T2506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Y/T7509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
3.牌号
车用轻烃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90号和93号两个牌号。
4.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4.l
抗爆指数:研究法辛烷值和马达法辛烷值之和的二分之一。
4.2轻烃燃料:是来自油气田、炼厂的以C5为主的烷烃混合物,在常温下为液态。
4.3车用轻烃油:以C5为主的烷烃与可以提高其动力性、经济性、排放性的添加剂组成的燃料。
5.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见表1
6.试验方法
6.1
主要原料
6.l.l
轻烃燃料密度
按照GB/T1884中密度计法测定其密度,在20℃时密度应在0.62g/cm3为Ⅰ号车用轻烃油。0.66g/cm3为Ⅱ号车用轻烃油。
6.1.2
轻烃油组分按 GB/T6536测定,其中C4在5~10%,C5在 90~95%。
表一
车用轻烃油技术要求
项目 |
质量标准 |
实验方法 |
||
Ⅰ90号 |
Ⅱ93号 |
|||
抗 爆性 |
研究法辛烷值
不小于 |
90 85 |
93 88 |
GBT5487 GBT503 |
抗爆指数(RON+MON)/2
不小于 |
||||
馏程 |
初馏点/℃ 不大于 |
-0.5 |
GB/T6536 |
|
10%蒸发温度/℃
不大于 |
1 |
|||
90%蒸发温度/℃ 不大于 |
40 |
|||
蒸发残留量/ml/100ml
不大于 |
0.05 |
SY/T7509 |
||
密度(20℃)/kg/m3
不大于 |
0.66 |
GB/T1884 |
||
蒸汽压(37.8℃)/Kpa
不大于 |
180 |
GB/T8017 |
||
实际胶质/mg.(100ml)-1
不大于 |
5 |
GB/T8019 |
||
诱导期/min
不小于 |
480 |
GB/T8018 |
||
硫含量(质量分数)/%
不大于 |
0.08 |
SY/T2506 |
||
铜片腐蚀(50℃,3h)/级
不大于 |
1 |
GB/T5096 |
||
双烯烃(质量分数)/%
不大于 |
2 |
附录A |
||
水溶性酸戍碱 |
无 |
GB/T259 |
||
机械杂质及水分 |
无 |
目测 |
注:
(l)如加入有机含氧化合物,其氧含量(质量分数)不得大于2.7%,试验方法采用SH/T0663。
(2)双烯烃总含量折算为环戌二烃。
(3)车用轻烃油外观应清晰、均匀透明的液体,无恶臭。
(4)将试样注入
100ml玻璃量筒中,在室温(20℃±5℃)下,观察透明,无悬浮和沉降的机械杂质及水分。在有异议时,以GB/T和GB/T260方法测定结果为准。
6.2
添加剂
6.2.l
添加剂必须与发动机油有兼容性,轻烃燃料中不允许添加能形成灰分的组成。
6.2.2
非金属抗爆剂在亮光下进行目视观察,试样应清澈透明,无肉眼可见悬浮物和沉淀物等杂质。
6.3
车用轻烃油
6.3.1
掺合添加剂后的燃料必须符合表一中各项技术指标。
6.3.2
车用轻烃油的抗爆性应符合表一中Ⅰ号、Ⅱ号的质量要求。
7.检验规则
7.1批量
产品按批验收,用罐、槽车包装的产品,以每一罐次每一槽车为一批。如果不使用此定义,则批量的定义需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7.2
采样
7.2.l
采样方法
7.2.1.l
使用特制的不锈钢采样器
7.2.l.2
以槽车装产品从中间部位一次采样。罐装产品应从容器内液体的上、中、下三个部位采取样品,卧式罐按体积的1:3:1比例取样,然后混匀装入玻璃瓶中。
7.2.2
采样量
每批采取样品2L混匀,分别装于两个1L细口玻璃试剂瓶中,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罐、槽车号)、生产厂名、取样日期、地点、采样人。一瓶送化验室检测,另一瓶封存保留以备核查。
7.2.3
样品储存
样品必须储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的暗室中,样品在3个月保存期间,应保持铅封完整无缺。
7.3
检验分类
7.3.l
进厂检验
对购入的每批轻烃燃料应由检验部门按技术要求,对产品外观、组分、密度、双烯烃进行进厂检验。
7.3.2
出厂检验
以一次投料配制为一批,每批检验取样不低于2L,由检验部门按技术要求对产品的抗爆性、诱导期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3.3 型式检验
7.3.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配方或工艺有变动时
——新产品鉴定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其数量不低于2L。
7.4
判定规则
7.4.l不合格分类及判定方法见表2
表2不合格品分类及判定方法
分类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判定方法 |
A类 |
1 |
密度 |
不允许有不合格 |
2 |
抗爆性 |
||
3 |
诱导期 |
||
B类 |
4 |
馏程 |
不允许有一项不合格 |
5 |
双烯烃 |
||
6 |
蒸发残留 |
||
7 |
蒸汽压 |
||
8 |
实际胶质 |
||
C类 |
9 |
硫含量 |
允许有二项不合格 |
10 |
铜片腐蚀 |
||
11 |
水溶性酸碱 |
||
12 |
机械杂质水分 |
||
13 |
外观及气味 |
7.4.2
出厂检验结果若A类有一项不符合本技术要求时,应从原采样批中重新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3
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同出厂检验
8.储运及标志
车用轻烃油的储运及标志规定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
车用轻烃油的储运及标志规定
B1.储运容器
B1.1本产品必须装入密闭油罐、油槽车(汽车槽车、铁路槽车)。根据该产品储运、使用时最高温度下(50℃)的饱和蒸汽压,确定储运容器、设备的压力等级,即容器设计压力不得低于300Kpa。(表压)。
B1.2
储运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等必须符合国家劳动部老锅字(1990)8号文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储运容器的设计和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的“许可证”。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周期性检查一定要注明有效期限。
B1.3
油槽车上备有供卸车用的烃泵,采用防爆式电气装置,罐上备有液位计、放散阀、安全阀、管路系统上应装紧急切断装置,油罐车上还应装有防静电用的接地链及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B2
储存
B2.1
本产品应设储灌区、储罐站、储库储存。桶装Ⅱ号产品也可在通风良好的储桶间、遮篷存放。平面布置、建(构)筑物,必须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范,并需设置完善的消防、防雷、防爆、防静电、水喷淋等设施。
B2.2
储灌区、储罐站、储库、油桶存放场、装车场等,应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严禁带入火源、火种。
B2.3
充装本产品的容器应防止阳光暴晒,当气温超过30℃时,应采取水冷却或其他降温措施。常压容器壁温不应超过38℃,压力容器壁温不得超过50℃。
B2.4
燃料保质期为6个月。
B3
运输
B3.1
燃料按易燃危险品运输规定,运输时不允许接近高温及火源。
B3.2
本产品用槽车运输时Ⅰ号轻烃必须采用高于该产品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200-250Kpa)的槽车运输,若暂时没有此种槽车可用液化石油气槽车代替。对Ⅱ号轻烃可用现行汽油槽车或汽油铁桶拉运。
B3.3
对Ⅰ号轻烃必须采用密闭装卸车方式。对Ⅱ号轻烃应尽可能采用密封装卸,条件不具备时要把装油管伸到罐底部装油。槽车罐及装有鹤管均必须静电接地。
B3.4
本产品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罐体容积的85%。
B3.5
槽车油桶充装完毕后对常压容器应加密封垫片,拧紧盖子。对压力容器必须关紧阀门,不得渗漏,对注油和排油口必须铅封。
B3.6
装卸车时开关盖子连接活接头必须用特制不发火工具,不得用凿子、锤子等铁器敲击,以免发生火灾。
B4.标志
B4.1
产品标志应包括:
——产品名称:车用轻烃油
——生产厂名称、地址
——产品牌号:Ⅰ号或Ⅱ号
——低热值:KJ/KG
——生产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生产批号:
——注意事项:“严禁烟火”、“防止碰撞”等字样
B4.2
在槽车罐、油桶上的醒目位置,用油漆写明“严禁烟火”永久性标志。
B5.其他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在供需双方协议和合同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