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公核磁共振传递剂(燃油添加剂)
销售代理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日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深圳市科技园汇景豪苑海怡阁6E,F,G(邮编:518057)
法定代表人:堀尾忠正
电话:0755-26966089 26966094 26966084
传真:0755-26966094
http://www.yougong.com 邮箱:webmaster@yougong.com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代理区域:
甲方引进日本技术,开发成功油公核磁共振传递剂(燃油添加剂),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用户好评,已形成良好口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仔细阅读代理协议书及附件后,就乙方代理在以上地区瓶装油公民用市场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负责生产,保质保量并以优惠价格供应给乙方。
第二条:乙方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并把所在区域的销售情况、价格、同类产品等市场情报及时反馈给甲方。乙方应防范该区域内的假冒产品出现,如发现该区域出现假冒产品,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且双方协作清理出假冒产品。如是乙方制造假冒产品,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责任。甲方提供产品相关文件资料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证明。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负责供货给乙方,款到发货。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供应已包装成品为塑料瓶装液体,规格及价格:
50ml
×112瓶,每瓶 元,每件
元;
100ml
×56瓶,每瓶
元,每件 元;
200ml
×30瓶,每瓶 元,每件
元;
25升塑料桶装,每升 元,每桶 元;
210升铁桶装,每升 元,每桶 元;
产品特殊要求 。
甲乙双方均有对代理价格保密的义务,双方均不得对外泄密代理价格。
第五条:签定本协议第 个月起,乙方每月必须完成的最低进货量为人民币 万元,且每季度保持有 %的增长,否则,甲方有权撤消乙方的代理权。在完成上述最低进货量时,甲方要保证乙方在上述地区的 经销权。
分装:对于连续六个月以上完成最低进货量者,如乙方欲分装油公,必须以一个210升大铁桶作为一个购买单位,瓶子有甲方统一标识外,必须另外附加印制乙方分装者单位名称,瓶子由甲方代制,费用由乙方承担。各种规格瓶子一万个起做。
第六条:货物运输为汽车零担货运,大城市为运到乙方所在城市,小城市如无提货点则运到就近的大城市。运输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责。包装由甲方负责,不计算包装费用,不回收。
第七条:乙方须保证协议期间内不能以任何形式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竞争性产品、功能类似产品。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内自己销售(乙方没有完成最低销售量或乙方违约除外),但对乙方长期不经营的区域,甲方有权收回代理且销售。乙方销售不得超出以上规定范围。乙方可以在自己的经营区域范围以内设立分销商或下一级代理商,但不得超过规定区域设立分销商或代理商。如果乙方欲超出区域自己代理,必须经甲方同意,且与乙方签订新区域的代理协议才能生效。如乙方委托第三方代理,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代理协议书,否则乙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如果乙方的故意行为使销售超出规定区域,发生第三方投诉或造成第三方或者甲方损失,乙方应立即纠正,拒不纠正,造成损失者,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取消代理资格且赔偿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要货前,须提前一周下订单,保证甲方实际生产该量所需时间。
第九条:乙方应及时将销售进展报告甲方,以便在所有代理商总销售量超过甲方实际生产能力时,甲方能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乙方的销售需求。
第十条:该产品市场销售价可由乙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一条:乙方应在代理区域内在报纸或其他媒体等作广告,广告中联系地址等可注明为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具体安排为: 。
乙方应保留好广告合同、发票、支付广告费用经银行盖章的转帐票据等原件(现金支付无效),并提供未经裁剪的报纸,电台广告录音等,甲方按另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提供油公产品以补偿乙方部分广告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在做广告宣传时应按产品说明书或甲方所提供的宣传资料为准,不得夸大其辞随意自拟,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签署本协议时,需提交本产品在该区域的销售策划书和可行性报告或乙方所完成的在当地认可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奖励措施:以下情形甲方奖励乙方:1、超额完成销售;2、开展了有价值的科研活动,并收集、整理到了有价值的数据;3、在国内外主要媒体刊物上发表了文章或论文。
第十五条:如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有权终止协议和追索债务。协议终止后,甲方继续有权追索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若甲方有违约销售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索赔。
第十六条: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欲延期,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确认,并在期满前半个月内续签。
第十七条:本协议及代理协议书附件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首次购货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后生效。对于甲方其它产品,优先考虑乙方作为代理商。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签定本协议后,如果连续九十天未再继续购货者,取消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甲方:深圳市日研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堀尾忠正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及其职务:
签约人及其职务: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油公代理协议书附件:
深圳市日研科技有限公司的油公核磁共振传递剂(燃油添加剂)的推广销售采用地区代理制。
代理形式有地区独家代理和地区非独家代理。
非独家代理没有最低进货量的限制,一般建议整箱购买即可。
独家代理有最低进货量的限制——
具体独家代理的条件:
1、代理商销售必须能够达到一定的量——每月完成最低进货量:每月直辖市不低于7.5万元,省会城市不低于5万元,地级市不低于3万元,县级市不低于1.5万元,县级不低于1万元。一般不设立省级或全省代理商,如欲代理全省,则必须完成的最低进货量为:(省会城市5万元+3万元×全省所有地级市数)×0.8;如跨省经营多个城市,则必须完成的最低进货量为:(5万元×省会城市数+3万元×全省所有地级市数)×0.8;
2、代理商必须要在当地作宣传推广工作——在当地每城市报纸每周不低于3次广告,在当地交通台每周不低于20次广告;
3、要对环保、汽车维修、车检、油品这些行业比较了解;
4、款到发货。
代理商须保证协议期间内不能以任何形式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竞争性产品、功能类似产品。对于已经签署代理协议书,但在一个月内未购入首批约定最低进货量的,协议自动作废;
已经授权代理的城市,一个月内未见广告发布(在当地报纸每周不低于3次广告,当地交通台每周不低于20次广告),此区域代理权公司收回;代理商如经营其它同类产品、竞争性产品、功能类似产品,此区域代理权公司收回。
对于没有完全符合公司要求、但希望作为地区独家代理的,自洽谈之日起先给予两个月时间保护期,在此期间按公司要求进行规范,两个月后予以认证,符合要求的作为独家代理商,不符合条件的作为普通分销商。
在没有设立独家代理的地区,进行非独家代理销售,即设立普通分销商。
在设立代理商的地区,本公司不参与任何商务销售活动,完全由代理商销售,并竭力保护代理商的利益。
大型油品生产企业作为工业原料不涉及零售市场的不在此列。
对于完全符合独家代理要求并且与公司要求、经营思路完全一致的代理商,在网站上公告一个月。
本附件作为协议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